Westmore · UDRP DecisionVisteon.net
The Panel ordered transfer of <visteon.net>. It found the domain confusingly similar to the Complainant's VISTEON trademark, found no rights or legitimate interests on the Respondent's part, and found bad-faith registration and use. The bad-faith determination relied particularly on the earlier VISTEON trademark rights, the mark's reputation, the Respondent's lack of an explanation, and the domain's resolution to a domain-sales website containing information and links offering the domain for sale.
The timeline behind visteon.net
Registration, the decision and the archived record of what this domain actually displayed — from public RDAP and the Internet Archive.
Westmore reconstructs the full history behind visteon.net — from public RDAP and the Internet Archive — as part of UDRP Intelligence:
The decision illustrates a straightforward exact-mark domain dispute in which longstanding trademark rights, the absence of any plausible legitimate basis for registration, respondent default, and an active sale listing collectively supported transfer. It also shows that a complaint drafting inconsistency may be cured through panel clarification where the complainant confirms the correct domain and requested remedy.
Result of record. The panel's reasoning and decisive facts behind each element are in the Intelligence dossier below.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Visteon Corporation(伟世通公司) 诉 LiYongLin(李勇琳) 案件编号 D2022-014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Visteon Corporation(伟世通公司),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下称“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 人是DePenning & DePenning,其位于印度。 本案被投诉人是LiYongLin(李勇琳 ),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visteon.net>(下称“争议域名”)。上述 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22net, Inc.(下称“注册机 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投诉书英文版本。2022 年1月18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2年1月 1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 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2年1月19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 册机构披 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2022年1月19日,中心使用 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中心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 投诉书修正本中文版本,并且投诉人于2022年1月27及28日确认其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 诉人没有针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 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2年1月31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2年1 月31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2年2月2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 中心于2022年2月2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2年3月3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 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专家组注意到中文版投诉书若干章节中写明的争议域名并非本案的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于2022年4月1 日要求投诉人确认本案的争议域名以及 其所要求的救济方式。2022年4月4日,投诉人确认本案的争议域名 确实是<visteon.net>以及其要求将争议域名<visteon.net>转移给投诉人。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Visteon Corporation(伟世通公司),其位于美国。投诉人是一家致力于创造愉快和安全驾驶体验的 科技公司。投诉人是驾驶舱电子产品的全球领导者,其产品包括数字仪表盘、信息显示器、信息娱乐系统、平 视显示器、远程信息处理系统、智能核心驾驶舱域控制器等。投诉人拥有国际制造运营网络、技术中心和合资 企业,致力于设计、开发、制造和支持其向全球客户提供的产品。投诉人的业务已扩展到全球多个国家, 包括 墨西哥、保加利亚、葡萄牙、德国、印度和中国等。投诉人在2019年至2020年之间的年营业额约为25亿美 元。投诉人用于推广其商品和服务的广告支出约为22000美元/年。2019年,投诉人获得腾讯颁发的中国最佳 供应商奖。2020年,新视界授予投诉人“最佳客户关注产品发布(亚洲区)”称号。 投诉人拥有VISTEON及相关注册商标,如第774288号VISTEON印度商标(注册于1997年4月29日)和 第2175733号VISTEON美国商标(注册于1998年7月21日)。另外,投诉人还注册了含有VISTEON商 标的域名,如域名<visteon.com>。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LiYongLin(李勇琳 ),其位于中国。本案争议域名<visteon.net>注册于2016年3月10日。 C.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域名销售网站且网站上还包含出售争议域名的信息及链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visteon.net>与投诉人的商标VISTEON相同。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 VISTEON商标势必会诱使公众和行业人士相信被投诉人和投诉人有贸易联系、关联、关系或认可等。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已恶意注册并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并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实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 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第3页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早于1998年就在 美国注册有VISTEON商标,并早于1997年就在印度注册 有VISTEON商标。 争议域名<visteon.net>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VISTEON商标的整体。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专家组 认为,当争议域名中包含完整商标,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用词时,该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此 外,先前的UDRP专家组一贯认为域名中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后缀是域名注册的 标准要求 ,因此通常在判 定混淆性相似时可以忽略不计。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1.11.1 节和引用案例。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 在投诉人的VISTEON商标之后添加通用顶级域名“.net”,并 不能阻止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混淆 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visteon.net>与投诉人的上述VISTEON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 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第(c)项举例了若干情形,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证明被投 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 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 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 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的VISTEON商标。投诉人与被投诉 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如前所述,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早于1998年就在美国注册有 VISTEON商标,并早于1997年就在印度 注册有VISTEON商标。投诉人的VISTEON商标注册时间远远早于 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6年)。2019年,投诉人更是获得腾讯颁发的中国最佳供应商奖。此外,被投诉人 未因“visteon”这个名称而广为人知。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 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2.1节。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 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被投诉人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 相对应的名称。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 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此外,除去通用顶级域名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VISTEON商标完全相同,这存在暗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 关联的极高风险。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2.5.1节。 因此,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 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第 (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就政策第4(a)(iii)条而言,投诉人须证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且恶意使用争议域名。根据政策第4条第(b)项, 第4页 如果专家组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 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 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 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 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 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如前所述,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就早已在美国 (1998年)和印度(1997 年)拥有注册商标VISTEON。标有VISTEON及其相关商标的商品及服务已在全球广泛地销售与提供且为公 众知晓。投诉人在2019年至2020年之间的营业额约为25亿美元。并且,在2019年,投诉人获得腾讯颁发 的中国最佳供应商奖。2020年,新视界授予投诉人“最佳客户关注产品发布(亚洲区)”称号。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VISTEON商标的 全部,而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解释或证据以证明被投 诉人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去选择、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会令互联网用户误认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关而造成混淆。鉴于投诉人的VISTEON商标的知名度,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 域名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VISTEON是投诉人拥有的商标。 专家组还注意到,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域名销售网站且网站上还包含出售争议域名的信息及链接。因此,专家组 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b)(i)条的规定,构成恶意。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visteon.net>转移给投诉 人。 /Yijun Tian/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2022年4月4日
Source of record: WIPO . Reproduced for research; WIPO is the authoritative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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