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stmore · UDRP decision
WIPO · Case No. D2023-3064

Xischindler.com

TransferWIPO-indexed · informational, not legal advice

The Panel ordered transfer of <xischindler.com>. It found the domain confusingly similar to the Complainant’s SCHINDLER mark because it incorporated the entire mark with the additional letters “xi.” The Respondent, an authorized dealer of the Complainant’s Chinese affiliates, had entered agreements requiring express written authorization and a license agreement before using relevant names, logos, trademarks, or trade names. No such authorization supported the domain registration. The domain was used for the Respondent’s commercial elevator-services website, which did not prominently clarify the parties’ relationship and also promoted other elevator brands. The Panel found no rights or legitimate interests and concluded that the Respondent registered and used the domain to attract users for commercial gain through confusion with the SCHINDLER mark.

Outcome
Transfer
At a glance
Provider
WIPO
Outcome
Transfer
Decision date
2023-09-29
Panelist(s)
Hughes, Sebastian M.W.
Complainant
Inventio AG
Respondent
鲍同兴 (Bao Tong Xing), 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 (Zhe Jiang Xi Xun Dian Ti You Xian Gong Si)
Disputed domain(s)
xischindler.com
Domain history UDRP Intelligence

The timeline behind xischindler.com

Registration, the decision and the archived record of what this domain actually displayed — from public RDAP and the Internet Archive.

Westmore reconstructs the full history behind xischindler.com — from public RDAP and the Internet Archive — as part of UDRP Intelligence:

Registration → decision → today timeline
Archived Wayback evidence of what the site showed
Registry bad-faith signals
The live current registrant
Available in UDRP Intelligence
Verified public record
Outcome & remedy
Complaint granted. Panel ordered transfer of xischindler.com.
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
No RDNH raised.
Westmore Insight

This decision illustrates that an authorized dealer relationship does not itself confer permission to register a domain incorporating the trademark owner’s mark. The written restrictions were particularly important because they predated registration and required express authorization. The Respondent’s same-industry commercial use, promotion of multiple brands, and failure prominently to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reinforced both the absence of legitimate interests and the finding of intentional commercial confusion.

The three-part test
Identical or confusingly similarMet
Rights or legitimate interestsMet
Registered and used in bad faithMet

Result of record. The panel's reasoning and decisive facts behind each element are in the Intelligence dossier below.

Case details
Provider
WIPO
Outcome
Transfer
Decision date
2023-09-29
Panel
Hughes, Sebastian M.W.
Full decision
2 min read · hosted by Westmore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Inventio AG 诉 鲍同兴 (Bao Tong Xing),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Zhe Jiang Xi Xun Dian Ti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 D2023-306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Inventio AG,其位于瑞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onvey Srl,其位于意大利。 本案被投诉人是鲍同兴(Bao Tong Xing),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Zhe Jiang Xi Xun Dian T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自行答辩。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xischindler.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3年7月18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 2023年7月18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 年7月1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 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Redacted for Privacy)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3年7月19日向投诉人 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 心于2023年7月21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2023年7月19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3年7月21 日,投诉人确认其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没有针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专门的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 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 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3年7月25日正式使用中、英双语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 程序于2023年7月2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8月14日。被投诉人于 2023年8月14日向中心提交中文版答辩书。 第 2 页 2023年8月16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 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23年9月4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行政专家组程序指令第1号,要求当事人于2023 年9月11日前就 提交投诉书前双方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问题进行沟通的 通信,以及涉案《经销商销售订 单协议书》和《家用电梯门店加盟零售商协议书》提供证据。2023年9月8日,中心收到了投诉人提交的对 行政专家组程序指令第1号的答复。2023年9月15日,中心收到了被投诉人提交的对行政专家组程序指令第 1号的答复。 0F 1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瑞士的公司,成立于19世纪,主要生产销售SCHINDLER品牌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 人行道。投诉人在全球雇有超过60000名员工。投诉人业务遍布超过140个国家和地区。投诉人1980年进入 中国市场,成立了合资企业。 投诉人取得了多个SCHINDLER的注 册商标专用权,例如 :国际注册商标第1265628号(指定包括中国), 注册于2015年5月1日;中国注册商标第254227号,注册于1986年6月30日。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中国的公司。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7年8月17日。 4.4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 争议域名此前解析至一个宣称是被投诉人公司官方网站的网页。该网站在显要位置展示被投诉人名称及标志, 并称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的一站式服务的公司。该网站还宣称“本公司为日 立,迅达、西继迅达、曼隆蒂森克虏伯等品牌为主的嘉兴地区核心代理,产品从销售、安装调试、终身维保零 配件供应均由本公司提供,为客户提供电梯终身服务”。 自本裁决作出之日,争议域名不再指向任何有效网站。 4.5 当事人双方的合作关系 2017年1月3日, 投诉人在中国的关联公司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继迅达(许昌) 公司”)与被投诉人签订了《经销商销售订单协议书》 ,授权被投诉人为西继迅达(许昌)公司在中国浙江省 的非独家特约经销商。双方约定,在特约经销期限内,被投诉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销售、推销、或提供西继迅 达(许昌)公司认为会对其产品及服务产生竞争的产品或服务。双方还 约定,被投诉人未经明确的书面授权并 签订必要的许可使用协议,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西继迅达(许昌)公司及其所属西继迅达的名称、标志、商标 或商号。该协议书未载明有效期限。 2023年1月1日,投诉人在中国的关联公司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继迅达公司”)与被投诉 人签订了《家用电梯门店加盟零售商协议书》,授权被投诉人为西继迅达公司在中国浙江省嘉兴市区域的授权 加盟商,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被投诉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销售、推销或提供其他品牌的 同类产品。双方 还约定,被投诉人未经明确的书面授权并签订必要的许可使用协议,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西继 迅达公司及其所属西继迅达的名称、标志、商标或商号。 1 虽然被投诉人在行政专家组程序指令第1号规定的截止日期(即2023年9月11日)后提交 了回复,但是为了全面考虑本案情况,专家 组决定接受被投诉人逾期提交的回复。 第 3 页 2023年3月23日,西继迅达公司与被投诉人签订《经销商销售订单协议书》,授权被投诉人为西继迅达公司 在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的非独家特约经销商,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在经销期限内,被投诉 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销售、推销或提供西继迅达公司认为会对其产品及服务产生竞争的产品或服务。双方 还约 定,被投诉人未经明确的书面授权并签订必要的许可使用协议,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西继迅达公司及其所属西 继迅达的名称、标志、商标或商号。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 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强调,根据2017年1月3日西继迅达(许昌)公司与被投诉人签订的《经销商销售订单协议书》 ,被 投诉人未被授权以域名或其他形式使用SCHINDLER商标。争议域名于2017年8月17日注册,被投诉人明 知其被禁止注册包含SCHINDLER商标的域名。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其 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并不是特殊商标或词汇,是与被投诉人有关,且其与投诉人所属行业领域不同。被投诉 人原为特种设备电梯和立体机械停车设备的经销、安装、维保服务商和建筑施工总承包、电子智能化工程、建 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劳务资质等服务类业务,主营业务为第三产业服务类别,并非从事制造产品 类;与投诉人电梯产品的制造企业并无直接冲突关系。 被投诉人于2017年注册成功两个域名,原来2017年起一直使用的域名是<xixundt.com>,但是2021年9月 份被域名注册机构在无任何提醒告知的情况下恶意拍卖,导致被投诉人网站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被投诉人多次 投诉无效。无奈的情况下,被投诉人重新启用原计划作为其他项目用的域名,即本案争议域名,来作为公司网 站使用。 被投诉人选择争议域名是因为2017年是中国生肖的酉鸡年,也是公司成立五周年期间业务增长最快的一年。 被投诉人为了纪念这个时间,采用了相近的汉语拼音“西或酉”,即中文拼音“xis”,后面是 “s[c]hindler”,当两个拼在一起,省略了一个小写字母“s”,才形成了现在的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与商标存在差别。争议域名是全小写的,经查与投诉人的商标并无关系,更有首字母大写“S”并非 小写“s”的区别。并且投诉人商标是图形加字母的组合商标,同时根据相关法律争议域名优先于其拥有的任 何商标权。 英文“schindler”代表被投诉人崇尚正义。英文“schindler”是指 电影《辛德勒的名单》。该电影由史蒂 文·斯皮尔伯格(Steven Spielberg)执导,于1993年上映,里面主演辛德勒(schindler)演绎 的角色 人性 善良,成为人们对于正义的向往的象征,也是被投诉人公司崇尚正义的精神寄托。 相关的同行的商标和域名案例证明被投诉人完全可以合法拥有争议域名。如:与投诉人相关行业全球最大电梯 制造商奥的斯即OTIS,其商标也是世界电梯发明者“伊莱沙·格雷夫斯·奥的斯”,英文名为“Elisha Graves Otis”的姓“Otis”,但是全世界与其商标OTIS相关的域名也是比比皆是。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初衷与投诉人及其业务无关。无论曾经的域名<xixundt.com>或者争议域名,作为当 地知名的电梯和立体停车设备的安装销售服务商,以及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电子智能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 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劳务资质等服务类业务资质的公司,被投诉人自注册以来,一直展现的是被投诉人在中国 浙江省嘉兴市本地区的服务优势的一个宣传窗口,根本无意展现设备销售的宣传,及无意拓展超过中国浙江地 区的业务。公司服务的业务与投诉人制造业务并无冲突。 被投诉人确实自成立以来经销过投诉人所投资生产的各类电梯产品,并且被投诉人是经投诉人授权的经销资 商,且在有效期内。 第 4 页 根据被投诉人掌握的证据,投诉人通过其相关子公司的法务及其中国浙江区相关负责人,在2023年2月9日 联系过被投诉人,让被投诉人无偿交出争议域名。被被投诉人拒绝。 被投诉人进一步主张投诉人在中国的公司使用的域名与争议域名不同。投诉人通过填写网站表格要求被投诉人 转让争议域名,并非是通过正式渠道与被投诉人沟通。投诉人以拨打电话的方式要求被投诉人转让争议域名, 是傲慢无理的。被投诉人多次获得投诉人中国关联公司颁发的证书、奖章。在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后,其中国关 联公司的工作人员仍然参与被投诉人品牌体验店的开业活动,说明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认可。 被投诉人自2023年1月启用争议域名以来,从未接到过任何通过网站来访或来电的咨询,更多的只是对被投 诉人公司本地保养服务优势的展示,或者是通过被投诉人公司名字的搜索到被投诉人公司作为了解电梯安全宣 传或被投诉人公司综合服务实力一个窗口。被投诉人多次帮助投诉人的中国关联公司在中国浙江省嘉兴地区进 行业绩拓展并宣传其产品。被投诉人不是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在双方无协议或在注册协议中 无特别规定时,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的语言。根据本案的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 言达成任何协议。 规则第11条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 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条(b)项和(c)项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 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本案中,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提出专门的意见。 在行使认定注册协议语言以外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决定权时,专家组必须本着对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 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双方对建议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作出决定。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中,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该为中文。此外,被投诉人为注册 于中国的公司。但是专家组也注意到被投诉人的答辩书显示出其对英文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因此,专家组在考 虑上述所有方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相信 这一决定并不会对当事人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并能确保行政程序高效地进行。 6.2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对SCHINDLER商标享有权利。 争议域名包含上述整个商标以及英文字母“xi”。如果相关商标在争议域名中是可识别的,则增加其他术语 (无论是描述性的、地理性的、贬义的、无意义的或其他)并不能阻止专家组在第一个要素下认定争议域名与 商标混淆性相似(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7节和第1.8节)。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SCHINDLER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 在政策第4条第(a)款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第 5 页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第(c)项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的任何一种情形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条第(a)(ii)项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 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 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 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商标,或使用该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对 SCHINDLER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 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 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2017年1月3日、2023年1月1日和2023年3月23日,投诉人的中国关联公司(西继迅达(许昌)公司 或西继迅达公司,甲方)与被投诉人 (乙方)签订了三份协议。这三份协议均包含以下条款: “乙方应尊重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经取得的和未来将要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商业 秘密和技术秘密;任何未经甲方授权的擅自使用,都将构成侵权;乙方承诺:除非获得甲方明确的书面授权并 签订必要的许可使用协议,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甲方及其所属西继迅达的名称、标志、商标或商号。”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7年8月17日,晚于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中国关联公司签订2017年协议的时间。所以,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SCHINDLER是投诉人的品牌及商标,也能合理推定被 投诉人知道除非获得明确的书面授权并签订必要的许可使用协议,被投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投诉人及其相 关的名称、标志、商标或商号。因此,被投诉人关于选择争议域名的解释(中国酉鸡年、电影《辛德勒的名 单》等),难以令人信服。被投诉人所称其之前拥有的域名<xixundt.com>,以及他人拥有和“Otis”相关的 域名注册,无法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所述投诉人的中国关联公司向其颁发 证书、奖章、出席被投诉人举办的活动,亦不赋予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不仅未经明确授权注册完整包含投诉人的SCHINDLER商标的争议域名,还将之用于介绍被投诉人 公司的网站,宣传被投诉人公司的业务。上述三份协议中还规定在经销期限内,被投诉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销 售、推销或提供投诉人认为会对其产品及服务产生竞争的产品或服务。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不仅没有在争 议域名网站的显著位置清楚地写明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还在网站上宣称“本公司为日立,迅达、西继迅 达、曼隆蒂森克虏伯等品牌为主的嘉兴地区核心代理”,即被投诉人对其他品牌的电梯进行了宣传。 综上,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 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 或是正当的。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 诉人未能提供任何有利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 策第4条第(a)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如上所述,投诉人对SCHINDLER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先于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根据上述三份协议,除非 经投诉人明确的书面授权并签订必要的许可使用协议,被投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投诉人的名称、标志、商 标或商号,专家组认为这应当包含注册和使用包含投诉人商标的域名。根据现有证据,投诉人并未授权被投诉 人注册包含其商标的域名。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晚于第一份协议的签署时间,因此被投诉人在应当知道其无权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投诉人商标注册域名的情形下,仍然注册了与投诉人的SCHINDLER商标存在混淆性相似 第 6 页 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争议域名先前指向的网站主要用于宣传被投诉人公司的业务且写明被投诉人不仅代理 投诉人品牌的电梯,还是其他电梯品牌的代理商。专家组认为,根据政策第4条第(b)(iv)项的规定,被投诉人 试图通过制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产生的混淆,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以获取 商业利益。 综合全案情况下,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不再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的事实不妨碍恶意的认定。 此外,被投诉人提及在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后,其中国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仍然参与被投诉人品牌体验店的开业 活动,说明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认可。被投诉人还多次获得优秀经销商的荣誉。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被投 诉人经销其产品的肯定和认可以及继续授权被投诉人为其代理商,并不代表投诉人同意被投诉人未经明确授权 使用其商标注册任何域名,或是投诉人放弃行使保护自己商标权的权利。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 政策第4条第(a)项下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xischindler.com>转移给 投诉人。 /Sebastian M.W. Hughes/ Sebastian M.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九月 二十九日

Source of record: WIPO . Reproduced for research; WIPO is the authoritative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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