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stmore · UDRP DecisionMedwish.com
The Panel found <medwish.com> confusingly similar to the Complainant’s MEDIWISH marks. It did not determine rights or legitimate interests or bad-faith registration and use, concluding that the parties’ competing trademark rights, disputed facts, and ongoing Chinese litigation formed a complex commercial dispute outside the intended scope of the UDRP. The Complaint was denied, and the Panel made no determination on 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
The timeline behind medwish.com
Registration, the decision and the archived record of what this domain actually displayed — from public RDAP and the Internet Archive.
This decision illustrates the UDRP’s limited role where a domain dispute is embedded in competing trademark registrations, pending national litigation, disputed commercial conduct, and facts requiring fuller evidentiary procedures. Confusing similarity alone did not lead to transfer because the Panel declined to adjudicate the remaining elements within a complex commercial dispute.
Result of record. The panel's reasoning and decisive facts behind each element are in the Intelligence dossier below.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安徽美志斯工贸有限公司 诉 吴晓娟(Wu Xiao Juan)和江苏帷幄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 案件编号 D2023-427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安徽美志斯工贸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高沃(保定)律师事务所, 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吴晓娟(Wu Xiao Juan)和江苏帷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位于中国。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 是上海君沪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edwish.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投诉书。2023年10 月13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年10月16 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 所列的注册人(江苏帷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3年10月16日向投诉人发送 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 2023年10月20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 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3年10月2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3年 10月2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11月16日。2023年11月2日,被投 诉人根据规则第5条(b)项,向中心提出将答辩截止日期延长四个日历日的请求。2023年11月2日,中心确 认答辩截止日期延长至2023年11月20日。被投诉人于2023年11月19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中心于 2023年11月27日收到投诉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文件。 2023年12 月1日,中心指 定陈长杰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 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成立于2011年2月22日,主要从事医疗器械行业,即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投诉人在中国持 有第9604723号第10类美志斯MEDIWISH MEDICAL PRODUCT SUPPLIES商标,该商标于2011年6月 16日申请,2012年8月21获得注册,指定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类别上使用;第44874390号第10类 MEDIWISH商标,该商标于2020年3月25日申请,2021年2月14日获得注册,指定在已杀菌消毒的医疗 器械等类别上使用。投诉人还在中国、美利坚合众国和欧洲联盟(“欧盟”)持有其他MEDIWISH商标。 被投诉人江苏帷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被投诉人吴晓娟。该公司在中 国持有第10类的第30505014号MEDWISH商标,注册于2019年3月21日,指定于医疗器械和仪器等类别 上使用;第10类第30505014A号MEDWISH商标,注册于2019年3月21日,指定于婴儿用奶嘴式喂辅食 器类别使用;第35类的第30510559号MEDWISH商标,注册于2019年2月14日,指定于医疗用品零售或 批发服务等类别上使用。上述商标均处于商标评审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中。 争议域名注册于2004年1月30日,被 使用于医疗器械产品相关的销售采购平台。 0F 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江苏帷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正在中国进行的关于MEDWISH商标的争议或诉讼。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持有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已对被投诉人苏帷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的4项注册 商标采取了法律行动,以便使其无效。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被投诉人在域名、商标、网站内容、联系邮箱、销 售商品、针对客户等方面,都与投诉人的极其相似,并在网站上曾自称“Mediwish”,被投诉人明显在模仿投 诉人,意图造成混淆、搭便车,极大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针对投诉 人的主张进行了答辩并提出以下主要主张。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商标与争议域名并不相同 或相似。被投诉人还认为其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前,已长期 凭借35类第30510559号MEDWISH中国注册商标的权利使用争议域名运营商城进行了长期宣传,开展相关 业务活动。被投诉人认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利。 被投诉人还认为,争议域名涉及的术语系描述性的词语,即以英文单词“med” 和“wish”拼接组成,意为 “医疗+希望”。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对其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经营范围不 同,双方产品也并非指向同一市场,故被投诉人无意利用与投诉人商标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以获取商 业利益。因此,可以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利。 被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没有恶意。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是2004年1月31日,距 离投诉人获得商标权的时间已有八年之久。即使认为被投诉人2018年获得域名属于新注册的行为,在投诉人 的商业活动未被广为人知。且在双方并未从事同一领域的前提下,被投诉人亦不可能知道投诉人的相关行为, 故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不存在恶意。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的方式系描述性的使用,不存在任何情况 下被投诉人意愿造成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权的混淆,也不存在任何情况下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 的情形。因此,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恶意的情形。 此外,被投诉人还声称投诉人于2022年对被投诉人进行言语威胁,声称拟收购争议域名,否则被投诉人将失 去该域名同时需赔付高额违约金。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的证据中存在大量的漏缺。被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认定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属于域名反向劫持(“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 1 专家组注意到当事人双方均认可被投诉人于2018年取得争议域名,但未提供证据。 第3页 另外,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信息,被投诉人江苏帷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第10类的第30505014号、第 30505014A号MEDWISH商标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件正处于审理过程中。投诉人为案件原告,被投诉人为案件 第三人。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 A. 被投诉人主体问题 根据注册机构提供的信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为吴晓娟(Wu Xiao Juan)。根据规则第1条,被投诉人是指 争议域名的持有者。因此,域名争议案件中的被投诉人原则上应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列举域名持有人吴晓娟以及江苏帷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投诉人,两被投诉人也指定共 同的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答辩。根据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域名注册人吴晓娟系被投诉人江苏帷幄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苏帷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投诉人表示有争议的 MEDWISH商标,并 将争议域名使用于医疗器械产品相关的销售。专家组认为,吴晓娟与江苏帷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当 被列为共同的被投诉人。 B. 投诉人自行提交补充文件问题 专家组注意到,规则对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和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未对任何一方提交补充文 件的情况作出规定。规则第10条和第1条授予专家组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任何一方自行提交的补充文件的权 利。 投诉人于2023年11月27日自行向中心提交了名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理由和证据的质证意见”的文件。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 , 第4.6段规定,提交或请求提交主动补充文件的一方应明确说明补充文件与案件的相关性,以及其为何无法在 投诉书或答辩书中提供这些信息。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交文件属于未经专家组要求自行提交的文件。根据本 裁决6.2部分论述的原因,专家组是否接受补充文件并不影响本案审理。因此,专家组决定对于投诉人自行提 交的补充文件不予接受。 6.2 实体问题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以及 (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三)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要依赖第9604723号第10类美志斯MEDIWISH MEDICAL PRODUCT SUPPLIES中国注册商标, 主张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在中国还持有第44874390号 MEDIWISH注册商标。 基于政策作出的在先裁决表明,判断一个投诉是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时,应当通过直 接对比争议域名字符与投诉人商标,以确定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只要投诉人的商 标可以在争议域名中被辨识出来,则通常可以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构成混淆性相似。参见 WIPO Overview 3.0,第1.7节。本案争议域名由“medwish”和通用顶级域“.com”组成。其中,通用顶级域 “.com”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通常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纳 入考虑。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medwish”,与投诉人持有的商标主体部分MEDIWISH仅少了一个字 母“i”,专家组认为,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持有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第4页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构成混淆性相似,本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 的第一个要 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恶意及政策的范围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列举被投诉人在中国有4项MEDWISH注册商标,且声称已经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采取 了法律行动,以便使其无效。 被投诉人则列举了其在35类注册的MEDWISH中国商标,以及MEDWISH国际注册商标。被投诉人还称, 投诉人注册的商标大部分仍处于争议状态。被投诉人还提交了大量参加国外展会、向国外展出或出口 MEDWISH商标产品以及网站报道等证据,以证明被投诉人在接到本投诉通知前,已较为广泛的在商品或服务 上使用MEDWISH商标。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依照程序规则充分提交了投诉书、答辩书,以支持各自的主张。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就基本 事实、证据,均存在极大的分歧和争议,即使依据双方在本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专家组仍然无法查明双方争议 的事实。专家组还注意到,投诉人还与被投诉人持有MEDWISH注册商标存在法律争议,正在中国进行相关 的法律诉讼程序。 专家组认为,政策主要致力于通过行政程序,快速有效的解决域名抢注的争议。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投诉 人目前正在就被投诉人持有的MEDWISH商标在中国进行诉讼,且双方目前还分别持有有效的MEDIWISH和 MEDWISH注册商标。双方之间的争议存在的复杂的事实与法律问题, 不属于典型的域名争议。此类复杂的争 议(包含双方之间的争议域名纠纷)远远超出了政策的解决范围,不适宜由行政专家组在域名争议程序中解决 或裁决(例如,一般正常情况下,专家组只接受当事人双方在投诉书和答辩书中提交的说明和有关证据材料, 也不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询问和质证等),而应当通过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处理。 专家组注意到,根据投诉人提交的争议域名历史截图,被投诉人在网站上自称为“Mediwish”。综合全案情况 并鉴于上述理由,针对争议域名的投诉及相关争议属于复杂的商业纠纷,超出了政策的解决范围,不适宜由行 政专家组在域名争议程序中解决,而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处理。专家组同时明确,本行政程序和裁 决,不影响双方进行或将进行的其他法律程序中争议事实与法律的判断。专家组也不对投诉是否构成域名反向 劫持作出任何认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被予以驳回。 /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
Source of record: WIPO . Reproduced for research; WIPO is the authoritative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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