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stmore · UDRP DecisionTemuapp.net
The Panel ordered transfer of <temuapp.net>. It found the domain confusingly similar to the TEMU mark, that the Respondent had not established rights or legitimate interests, and that the domain was registered and used in bad faith. Decisive circumstances included the addition of the business-related term “app,” use of an orange color resembling the Complainant’s design, and a link offering the domain for RMB 1,150,000, an amount the Panel found far above registration cost.
The timeline behind temuapp.net
Registration, the decision and the archived record of what this domain actually displayed — from public RDAP and the Internet Archive.
This decision illustrates how a claimed under-development nonprofit project may fail where contemporaneous use instead presents the domain for sale at a substantial price and adopts features associated with the complainant. It also shows that adding a term closely connected to the complainant’s business can strengthen, rather than dispel, the appearance of targeting when assessed under the later UDRP elements.
Result of record. The panel's reasoning and decisive facts behind each element are in the Intelligence dossier below.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Whaleco Inc. 诉 韦诗博 (wei shi bo) 案件编号 D2024-310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Whaleco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Whitewood Law PLLC,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韦诗博(wei shi bo),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emuapp.net>(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 英文投诉书。2024 年7月30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4年7月 3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 书中所列的注册人(Unknown)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4年8月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 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4年8月6 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2024年8月1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4年8月2日和 8月8日,被投诉人请求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24年8月6日,投诉人提交中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于2024年7月31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称其愿意与投诉人探讨和解方案。2024年8月1日,中 心向当事人双方发送关于和解的可能性的电子邮件。投诉人并未提出中止行政程序以尝试和解的请求。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 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 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4年8月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4年8 月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8月 27日。被投诉人于2024年8月26日 向中心提交中文答辩书并再次表示其愿意与投诉人和解。2024年8月27日,中心再次向当事人双方发送关于 第2页 和解的可能性的电子邮件。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中止行政程序的请求。2024年9月12日,中心通知当 事人双方其将开始指定专家组的行政程序。 2024年9月26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 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中心于2024年9月28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再次表达其对和解保持开放态度。专家组注意到,中心 已经两次发送关于和解的电子邮件,但是投诉人并没有请求中止行政程序以尝试与被投诉人和解。在此情形 下,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再次询问投诉人是否愿意和解,因此专家组决定作出本案的裁决。 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中心于2024年8月2日和8月8日收到被投诉人请 求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中心于2024年8月6日收到投诉人发送的中文版的投诉书修正本并 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 中文答辩书。因此,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的规定,专家组决定本 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应当为中文,专家组以中文作出本案的裁决。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Whaleco Inc.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其主要运营在线购物平台Temu.com。该平台于 2022年9月在美国推出,迅速成为该年第四季度下载量最高的电子商务应用程序。其一经推出,在美国国内 和国际上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Temu.com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在线购物平台,汇集了来自全球各地的消费者、 商家、制造商及品牌,提供包括服装、消费品、化妆品、电器及电子产品等在内的商品。 通过其关联公司Five Bells Limited的许可,投诉人是TEMU商标的独家被许可人。Five Bells Limited注册有 多件TEMU商标,包括美国商标注册第7,164,306号,申请于2022年8月10日并注册于2023年9月12日 和第7,157,165号, 申请于2022年8月10日并注册于2023年9月5日。 上述两个商标的首次使用时间均为 2022年9月1日。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韦诗博(wei shi bo)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C.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temuapp.net>于2022年9月9日注册。该争议域名曾经解析到一个显示“特目 你的专属清单 Temu Your exclusive list”、“Coming Soon”和“点击购买此域名 Click to buy this domain”的登录页面。 点击后,网页会跳转至阿里云平台的域名出售页面,显示争议域名的出售价格为人民币1,150,000元。争议域 名指向的页面的背景颜色与投诉人使用的色彩设计即橙色基本一样。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包含其注册商标TEMU,后缀“app”指向应用程序,与投诉人平台运营的移动应用相 关,易引起公众混淆。 第3页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未获得任何授权,也没有合法利益使用TEMU商标。争议域名指向的页面显示待售信 息,未展示任何合法的商业活动或使用计划。 3)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注册时间仅晚于其申请TEMU的美国注册商标和其Temu.com购物平台的推出时间一 些天,且被投诉人通过高价挂牌售卖争议域名,显示其恶意注册争议域名并试图牟利。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答辩如下: 1) 域名与商标权利的争议 被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并未侵犯投诉人的商标权。被投诉人指出,“temu”是一个通用词汇,不应为投诉 人独占使用。全球范围内存在多个使用“temu”作为品牌名称的独立实体,如“Temucorp.id”。因此, “temu”并非为投诉人专有,争议域名的使用并不会导致混淆。 2) 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进一步指出,其一直在善意地开发和更新该争议域名,并计划将其用于公益性质的个人博客网站,内 容主要为人生清单及公益信息展示。虽然该网站目前仍处于建设阶段,但这并不表明恶意行为,开发测试阶段 是正常过程。此外,域名售卖网站阿里云上的价格并非出售要约,而是个人对争议域名价值的评估,投诉人声 称的恶意推测损害了被投诉人的声誉。 3) 恶意注册和使用 被投诉人强烈否认任何恶意注册和使用。在投诉人进行截图时,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仍在开发阶段,被投诉人 未确定最终的经营方向,被投诉人的业务计划随着时间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这不应被视为恶意行 为。被投诉人从未采取任何行动来损害投诉人的声誉或业务。域名售卖网站阿里云上的价格反映了被投诉人对 争议域名潜在价值的信心,而非故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因此,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指控其恶意注册和使 用争议域名并无依据。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需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件,其转移争议域名的请求方能 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对TEMU享有注册商标权利。投诉人的商标在何地获准注册,注册于何种类 别,具体的注册日期等都不会影响专家组对第一个要素的认定。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1节。 第4页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为<temuapp.net>,除去通用顶级域名“.net”,主要部分由“temuapp”组成,完 整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即“temu”,随后添加的“app”一词一般用于英文“应用程序 (application)”的缩写。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EMU在争议域名中清晰可辨,即便在其后附加表示“应用程 序”的词语“app”,也不能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参见 WIPO Overview 3.0,第1.8节。而通用顶级域名“.net” 在本案中亦不妨碍专家组对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 标构成混淆性相似的认定。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1.11节。 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 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第(c)项举例说明了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的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 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 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确认其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 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的TEMU商标。该争议域名曾于2024年7月22日解析到一个显示“特目 你的专属清单 Temu Your exclusive list”、“Coming Soon”和“点击购买此域名 Click to buy this domain” 的登录页面。点击后,网页会跳转至阿里云平台的域名出售页面,显示争议域名的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1,150,000元。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并未实际投入使用。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 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temu”为通用词汇,有其他第三方使用“temu”作为其品牌。专家组注意到,“temu”在英 文中并非字典词汇,即使争议域名网站上与“temu”对应的中文“特目”也并非字典词汇。此外,争议域名 在“temu”后附加的代表应用程序的“app”与投诉人的业务息息相关,消费者在看到争议域名后,很可能认 为该争议域名及其指向的网站属于投诉人或与投诉人相关。专家组还注意到争议域名曾指向的页面的背景颜色 与投诉人使用的色彩设计即橙色基本一样,更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该网站属于投诉人或与投诉人相关。此外, 即使其他第三方使用“temu”作为其品牌,但这并不能代表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进一步指出,其一直在善意地开发和更新该争议域名,并计划将其用于公益性质的个人博客网站,内 容主要为人生清单及公益信息展示。但是被投诉人提交的网站开发代码截图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内容,网站截 图也只显示“特目 你的人生清单”和一篇与“个性化生活:如何创建你的专属清单”有关的文章。专家组注 意到从争议域名被注册直到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有近两年的时间。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 一直在善意地开发和更新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业务计划随着时间和市场需求的变化 而不断调整。相反,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几天前,即2024年7月22日,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使用了与投诉人 使用的的色彩设计即橙色基本一样的颜色,还设有“点击购买此域名”的链接,点击后,网页会跳转 至阿里云 的网站,以高于其成本价的价格出售争议域名。 综上,专家组认为,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将被用 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如上所述,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曾经包含出售争议域名的链接。专家组认为,亦无证 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使用。专家 组还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能够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 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第5页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第(b)项,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该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 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该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 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 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 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 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的关联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在美国申请注册TEMU商标且投诉人于2022年9月推出Temu.com 购物平台,争议域名随后在同月内被注册。该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TEMU,加上与投诉人业务息 息相关的后缀“app”(“应用程序”),以及争议域名曾指向的网站使用了与投诉人使用的的色彩设计即橙 色基本一样的颜色。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后,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很有可能知道投诉人及其 TEMU品牌,而争议域名的构成本身极易使公众产生误认该争议域名属于投诉人或与其相关。被投诉人企图故 意造成与投诉人之间可能产生的混淆而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争议域名曾指向的网页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其直接解析到一个页面,显示该争议域 名可出售。点击购买链接后,网站会跳转至阿里云的平台,显示争议域名出售价格为人民币1,150,000元。这 一价格远高于其注册成本。 鉴于专家组在上述第6.B部分的论述,专家组认为本案的案卷材料并未支持被投诉人所主张的其一直在善意地 开发和更新争议域名,并计划将其用于公益性质的个人博客网站以及其业务计划随着时间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而 不断调整。相反,争议 域名在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几天前还曾指向展示争议域名售卖 信息的网页并使用了与投诉 人使用的的色彩设计即橙色基本一样的颜色,以及考虑到争议域名的构成本身极易使公众误认该争议域名属于 投诉人或与其相关,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很可能试图利用投诉人的商誉吸引流量,并有意图从中牟取不正当利 益。所以,被投诉人主张的争议域名用于开发公益网站的论点与早前网站上显示的争议域名待售状态不符。专 家组认为根据政策第4(b)条第(i)项的规定,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将其出售或转让给投诉人或 其他竞争者,以牟取超出域名注册成本的报酬,这构成恶意。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政策下之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 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emuapp.net>转移给投 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2024年10月10日
Source of record: WIPO . Reproduced for research; WIPO is the authoritative source.
What Westmore sees around temuapp.net
The decision is only the record. Westmore connects it to the cases, authorities, panelists, parties and domain evidence surrounding it.

A short, grounded explanation drawn only from this decision's record — not legal advice or a prediction.
Grounded in the Westmore record for this decision. Research/informational only — not legal advice or a prediction of any outcome.
The decision is only the beginning.
You've seen what happened. Now discover the deeper intelligence behind the case, the panelist, the parties and the authorities that matter.
Go beyond the public record: see how this case has been cited, find comparable decisions, analyze the panelist and apply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to your Matter.
Westmore Professional · $395/month
Research with UDRP IntelligenceWestmore AI drafts an attorney-review-ready UDRP response from your facts, grounded in the exact panel and closest precedent.
$895 one-time per matter · no subscription required. Self-help drafting aid — not legal advice.
Build your responseWestmore UDRP records draw on WIPO-indexed decisions and are provided for research and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Not legal advice, a clearance opinion, or a prediction of any outc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