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stmore · UDRP DecisionSkylenage.cn, Skylenage.com.cn
The panel ordered the transfer of <skylenage.cn> and <skylenage.com.cn> to the Complainant. It found the domains identical to SKYLENAGE marks held by the Complainant's affiliate, that the Respondent lacked rights or legitimate interests, and that the domains had been registered or used in bad faith. The panel rejected the Respondent's claimed good-faith acquisition by gift and proposed personal-blog use because these assertions lacked credible, contemporaneous supporting evidence. It also found that passive holding did not preclude a finding of bad faith in the circumstances.
The timeline behind skylenage.cn
Registration, the decision and the archived record of what this domain actually displayed — from public RDAP and the Internet Archive.
How each disputed name was decided in this proceeding.
This decision illustrates how a claimed later acquisition by gift may be evaluated separately from the domains' original registration history. Even assuming the Respondent's proposed acquisition date, the panel focused on the pri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s, the coined nature of SKYLENAGE, the exact-match composition of two domains, and the absence of credible contemporaneous evidence supporting an unrelated planned use. The case also shows that an undated future-use plan and lawful acquisition formalities alone may not establish legitimate interests where no objective good-faith use or preparations are demonstrated.
Result of record. The panel's reasoning and decisive facts behind each element are in the Intelligence dossier below.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诉 全裕海 (quan yu hai) 案件编号DCN2026-002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其位于联合王国开曼群岛。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onvey Srl,其 位于意大利。 本案被投诉人是全裕海(quan yu ha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skylenage.cn>和<skylenage.com.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 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6年7月17日收到投诉书。2026年7 月2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6年 7月2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 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Redacted for Privacy)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6年7月 23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信息。中心于2026 年7月24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 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2026年8月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6年8月4日开始。根据《程序规 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6年8月24日。中心于2026年8月23日收到被 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2026年9月2日,中心指定Joseph Simon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 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业务涵盖电子商务、云计算、人工智能及数字 化服务等领域。投诉人集团旗下包括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在全球范围内 从事技术研发、科学研究和商业运营的关联企业。 作为其人工智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诉人开发了SKYLENAGE平台(中文名称亦称“晓天衡宇”),用 于评测先进人工智能模型。SKYLENAGE及其相关基准测试组件通过投诉人运营的平台向公众提供,包括托 管于<alibabagroup.com>域名下的SKYLENAGE官方网站。 2025年9月24日,投诉人通过其官方渠道首次公开披露SKYLENAGE平台,包括在arXiv学术论文库发布 相关技术报告。2025年9月25日,部分SKYLENAGE基准测试组件投诉人的平台正式对外开放。 投诉人的关联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SKYLENAGE注册商标,包括: - 第87684832号第9类中国注册商标SKYLENAGE,申请日为2025年9月18日,注册于2026年3月 14日;及 - 第87694959号第42类中国注册商标SKYLENAGE,申请日为2025年9月18日,注册于2026年3 月14日。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自然人。 争议域名均注册于2025年9月26日。根据投诉人提交的2026年2月11日的网页截图,两个争议域名指向 的网页显示争议域名可能会出售。在提交投诉书和作出本裁决时,争议域名不指向活跃的网站,即由被投诉人 消极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两个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SKYLENAGE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在两个争议域名于2025年9月26日注册之前,投诉人已通过技术出版物、基准测试发布、开发者平台以及 官方发布会等渠道公开披露SKYLENAGE平台,并已将SKYLENAGE标识与其相关业务活动建立公开关联。 被投诉人对两个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的被许可人,亦未曾获得投诉人的任何授权、 同意或默许,以使用其SKYLENAGE商标。两个争议域名曾分别以1,880,000元人民币(<skylenage.cn>) 及880,000元人民币(<skylenage.com.cn>)的价格挂牌出售,而相关记录还显示曾以10,000美元的价格对 外出售。 被投诉人对两个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被投诉人的主要意图是将其出售,无论是出售给投诉人还 是第三方,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两个争议域名极有可能在互联网用户中引起混淆。鉴于相关情况,被投诉人 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很可能已经知晓或理应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由此可见其具有恶意注册的主观意图。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对 两个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skylenage”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进行任何抗辩。 被投诉人声称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理由为(一)域名受让行为善意且合法。被投诉人于2026年6月 22日通过受赠取得域名,行使合法财产所有权;受让前对投诉人及其业务完全不知情,不存在针对投诉人的 意图;(二)符合《解决办法》认定的合法权益情形。在收到投诉前,被投诉人已善意接受并持有域名,且在 持有期间未进行任何恶意使用;(三)投诉人无法举证证明被投诉人存在主观恶意。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仅指向 原始注册人(2025年9月26日)的注册与出售行为,被投诉人对此不知情,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 投诉人知晓其商誉或意图利用其商誉。 第3页 被投诉人抗辩争议域名从未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理由为(一)认定恶意的审查时间节点应为域名受让之日 (2026年6月22日),而非原始注册时间。被投诉人在受让时对投诉人及其业务一无所知,主观上不存在针 对投诉人的恶意;(二)受让行为合法善意且具有合理理由。域名系受赠取得,且已有明确的使用规划(拟建 设名为“天脉”的个人博客,与“skylenage”含义契合);(三)投诉人指控的恶意事实均与被投诉人无 关。高价出售行为发生在受让之前,系原始注册人所为;(四)被投诉人名下持有其他域名不构成违法,不能 据此推定本案域名的恶意。 6. 分析与认定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关联公司持有在中国注册的SKYLENAGE商标。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上述 该些两个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两个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SKYLENAGE商标,无其他附加词汇。争议域名的其余部分为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后缀“.cn”及二级域名与国家顶级域名的组合“.com.cn”。专家组认为该部分作为域名注 册的技术性要求,在第一个要件下无需考虑。 被投诉人没有对两个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skylenage”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进行任何抗辩。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 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十条举例说明了一些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关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两个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出售该域名的网页。两个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 同,极有可能使互联网用户误认为其与投诉人存在某种关联。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同 意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商标。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善意地使用争议域 名,亦未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关于第二种情形,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的名称为“全裕海”(quan yu hai)。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 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因两个争议域名而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声称,其权属取得途径合法合规,通过受赠取得两个争议域名的行为 属善意 。专家组认为,如果仅仅 合法获得注册或购买域名就能被认定享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权利或合法利益,那么所有的注册人均将 享有此等权利或合法利益,换言之每个投诉均不能成功。因此,注册或购买域名的行为并不当然享有《解决办 法》第十条规定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无论被投诉人如何获得两个争议域名,投诉人的商标权并不因此受到影响,仍有权就针对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 的恶意域名注册或使用行为提出投诉,并请求转让该域名。 被投诉人主张其已有明确的使用规划(拟建设名为“天脉”的个人博客,与“skylenage”含义契合),并提 交了一个未标明完成日期的《“天脉”个人博客网站规划说明》。专家组认为,《解决办法》第十条并未明确 将对争议域名的准备使用或使用计划明确规定为认定合法权益的依据。且该规划说明未标明完成日期,亦无其 他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前已实际善意使用争议域名或已形成足以产生合法权益的其他客观事实,因此 不足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第4页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能反驳投诉人提供的初步证据,亦未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 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两个争议域名于2025年9月26日被注册,而投诉人的SKYLENAGE平台及SKYLENAGE 基准测试组件分别在2025年9月24日及2025年9月25日正式对外开放。 被投诉人称,其对争议域名的持有是善意的,其受让域名之日为2026年6月22日。专家组认为,即便将受 让域名之日为2026年6月22日,被投诉人的抗辩亦不能成立。在被投诉人主张的受让争议域名日期之前, SKYLENAGE商标已于2026年3月14日在中国获得注册。被投诉人主张,在受让时对投诉人及其业务一无 所知,且已有明确的使用规划(拟建设名为“天脉”的个人博客,与“skylenage”含义契合),但该主张缺 乏事实依据。被投诉人主张其于2026年6月22日通过受赠方式取得争议域名。即使如此,被投诉人仍未能 解释其为何接受并持有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特别是,“skylenage”并非字典词汇,具有较强 显著性。除提交一份未注明形成时间且缺乏其他证据支持的网站规划说明外,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可信证据 证明其选择并持有争议域名具有独立于投诉人商标的合理依据。因此,专家组难以采信其关于善意受让争议域 名的主张。此外,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或受让争议域名时有义务进行检索,确认争议域名是否侵犯他人 的商标权。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或受让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SKYLENAGE商标,却 仍然选择注册或受让了与该商标相同的两个争议域名。综合全案证据,被投诉人注册或受让争议域名的动机极 有可能在于利用投诉人商标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鉴于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和争议域 名的构成方式,专家组认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妨碍恶意的认定。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 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skylenage.cn>和<skylenage.com.cn>转移给投诉人。 /Joseph Simone/ Joseph Simone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六年九月 十六 日
Source of record: WIPO . Reproduced for research; WIPO is the authoritative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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